国务院:提高大排量汽车消费税
网络版专稿 记者 严钰 关于提高大排量汽车消费税的传闻终于获得官方落实。7月23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草案)》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草案)》。会议正式提出,对节能环保型汽车实行消费税优惠政策,提高大排量汽车消费税率。
据报道,此轮汽车消费税调整集中在排量为3.0升至4.0升以及4.0升以上的大排量汽车,其中,排量在3.0升与4.0升之间的车型,税率将从原来的14%调整至25%,排量在4.0升以上的车型,税率将从原来的20%上调至40%。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并没有透露正式调整方案的相关内容。
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现行汽车消费税后,一直按照“低排量低税率,高排量高税率”的征管原则征税。乘用车消费税分为5档,即排气量小于1.0升的税率为3%;排气量1.0升(含)至2.2升的税率为5%;排气量2.2升(含)至3.0升的税率为9%;排气量3.0升 (含)至4.0升为14%;排气量4.0升(含)以上征收20%消费税。
目前,我国能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然比较严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景观以及家庭用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浪费现象,节约潜力很大。解决我国能源问题,必须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把节油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此外,会议还提出,要加大对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的支持力度。并于今明两年淘汰大中城市政府机关、城市道路、宾馆饭店、公共场所等全部低效照明产品。除了要抓好汽车节油、锅炉节油、电机系统节电、照明节电、办公节能、空调节电等六项措施,还将出台鼓励节能的配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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