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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0
严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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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批准京沪个人外汇兑换试点

网络版专稿 记者 严钰 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北京和上海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为满足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制定出资金、业务、管理等10个方面的标准对那些申请开展该项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挑选。

据了解,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为个人提供本外币兑换服务,在规定的年度总额内办理境内个人结售汇业务和境外个人结汇业务,并可为境外个人办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境内关外网点限额为1000美元)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的业务。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机构,应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统一兑换标识,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自行选择合作银行,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状况选择挂牌交易的货币种类,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挂牌交易汇价。

目前,张江艾西益公司获得了在上海地区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分析人士指出,随着涉外交往和人员跨境流动频繁,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量将会逐步加大,为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也将随之扩容,外汇局还将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并根据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实际需求,优先保证在本外币现钞兑换业务量大的地区提供完善的服务。

外管局规定,申请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有适合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具有外币代兑机构资格一年以上

5、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币兑换或相应业务经验

6、每一个经营网点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外汇管理政策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

7、具有逐笔完整记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及设施

8、具备外币定价、本外币现钞调运、配钞、存储、保管、托收等条件

9、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接入的软硬件条件

10、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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