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启动融资融券 中信、海通、建银有望试点
网络版专稿 记者 黄利明 10月5日下午,证监会宣布,经国务院同意,将于近期正式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证监会消息指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状况、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试点方案准备情况,择优批准首批符合条件的试点证券公司。此前一直有消息称,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建银投资将进入首批试点行列。
按照证监会的推进计划,试点之后,将根据试点情况,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多样化、差异化的实际情况,试点单位的范围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抓紧进行转融通业务的设计和准备。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近期证监会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受理、审核和专家评价制度。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适时公布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标的证券范围和名称。试点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实施窗口指导。试点证券公司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提高融资融券客户的资质条件、资产“门槛”和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期限,以及适度提高保证金比例和担保比例等审慎措施,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局面。
融资融券交易是世界上大多数证券市场普遍常见的交易方式。一般认为,融资融券的作用: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或过低时,可以通过融券卖出或融资买入,这有利于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总体上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二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三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四是融资融券交易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渠道。在实施转融通制度后,还可以增加其他合规资金和证券的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的运用效率。
渤海证券分析师房振明指出,中国股市十分需要双边交易机制,融资融券或成为能够救市的真正长远性机制和举措,对中国股市发展具有长期利好。
房振明在其报告中指出,对于中国股市而言,能够承担双边交易机制的工具主要包括两种: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监管层前阶段一直倾心的金融创新是股指期货,并且对其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无论是仿真交易、投资者教育还是风险管理制度。但是,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进一步深化,将美国推到了金融危机的边缘,股指期货这一金融产品创新的负面作用凸显,加快推出股指期货的步伐很有可能就此放缓。
“在准备已经过于充分的股指期货无法推出的情况下,梳妆打扮尚未完毕的融资融券将不得不承担此项制度创新的重任。目前,国内融资融券业务准备工作并不充分,这表现在了监管层、交易所业务层面和券商层。”房振明指出。
事实上,监管层对融资融券的监管理念和法规尚未出台,交易所和清算所层面的业务模式和流程尚未真正完善,而需要全程参与的券商准备更是并不充分。据悉,可以试点的券商仅为中信、海通和建银投资,而全力以赴准备的券商也并不多见,国泰君安是一个典型。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活动。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又称为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卖出,到期后按合同规定归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需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等自有资产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证监会链接 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818795/10926317.html
- · 广州首现甲流重症病例 17岁中学生仍中度昏迷 | 2009-08-13
- · “中国奇迹”八成靠全球技术 | 2009-08-13
- · 中化8.79亿美元收购伦敦能源公司 | 2009-08-13
- · 中国将培育低碳经济为新增长点 | 2009-08-13
- · 中国股市险在何处? | 2009-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