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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7
艾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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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耗时半年终出炉

 记者 艾经纬  3月16日,经过6个半月的征求意见和讨论,《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终于出炉,将于4月13日起施行。 

规定共二十八条。规定显示,券商需要建立健全的证券经纪人资格、委托合同、执业培训、证书的管理体系,以及关于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报酬制度,还需要健全和完善对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的系统、经纪人信息查询制度、有关客户回访制度、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和经纪人的档案。

与记者3月上旬独家获得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的送审稿相比,最明显之处在于新规定中对经纪人没有人数的限制。即(草案)中的“本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证券公司委托的证券经纪人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员工总数的40%”被去掉。 

一位券商人士称,这是大券商博弈的结果,先前包括国泰君安证券在内的多家大券商提议40%人数限制不够合理。 

因而在规定第二十七条就出现了耐人寻味的条款: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上述人士表示,这可以理解为监管层放弃了对经纪人人数的限制但仍给予了善意的提醒。 

此外,与送审稿相比,规定显示,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证券行业经纪人约有8万人,其中上海地区1万余人,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考试的约3万多人。 

证券经纪人协作网站长顾照华对此表示,“新规定的核心二个,一是经纪人有了法律地位,二是人数不限,方式可以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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