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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9
赵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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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将正式进入规范交易时代

记者 赵红梅 3月17日,财政部公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这一规定为近40万亿的金融国资交易提供了行为准则,并明确由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金融央企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规定,无论通过协议方式还是大宗交易,对外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对外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都必须遵照市价执行。 同时《办法》规定,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权转让时,以及国有股东在转让参股金融企业股份达到5%及以上时,都应报财政部门审批, 

《办法》明确,除国务院或财政部门特批外,转让国有上市金融股权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一月十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

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须重新报批。

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如采取协议转让,转让价格则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此外,《办法》称,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出售其所持有的以自营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它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财政部表示,此举是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据本网记者了解,《转让办法》自2007年下半年开始起草,参考了国资委2003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为了确保国有金融资产转让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 

本网记者了解到,《办法》颁发前一天,财政部金融司孙晓霞司长一行还专程到北交所调研,了解产权交易市场金融资产交易发展状况。

孙晓霞表示产权交易所在整个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更好的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活跃了交易市场,使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财政部也将充分利用好北交所的平台,实现各类资产的规范化流转。

在业界人士看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金融国资监管的一大空白,对防范金融风险意义重大,可以有效防范金融资产流失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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