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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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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税申报不征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几项公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而对于股票转让所得的纳税申 报,更被炒得沸沸扬扬。公告中明确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在自行纳税申报时,炒股所得需要自行 纳税申报。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 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但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对于该项公告的实质效果就是形式上的申报。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办法(试行)》规定的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股 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在财政部无另行规定之前,股票转让收入 的个人申报只是形式。目前看来,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暂时不收税的损失比实行征税而引发的市场风险 的损失可能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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