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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4
孙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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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公司上报发债方案 沪深300优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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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征求意见稿分别在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等四大方面作了规定。

在发行条件上,与现行企业债发行条件相同的规定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同时又较企业债条件增加了“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净资产,不少于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的规定,去掉了企业由于受担保或保全措施过多而无法保证偿还公司债的风险,增加了公司对发行债券的偿付保证。

与企业债发行价格需要批准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发行定价已经完全市场化。在利率确定方式上,也完全由公司董事会指定并由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并未作其他限制。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司债采用核准制,即证监会受理并对申请文件初审后,由发审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然后由证监会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与企业债需要向国务院及发改委申报,并批准的程序相比有了较大的简化,增加了发债效率。

征求意见稿也并未就发行的债券是否需要担保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为公司债券实行的担保需要符合的条件。虽然企业债目前已经出现了无担保债券,但此次公司债试点已经完全去掉了强制担保条款。此外,对发债募集的资金投向此次也未作具体规定。

尚需实施细则

不过,公司债发行的规则尚不完善。上述投行负责人指出,征求意见稿缺乏较为详细的指引,比如要求保荐机构就此询价,询价过程是否和新股一样,是一次还是多次累计定询价区间,都没有明确。

另外,目前发行的企业债有部分都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且企业债发行对象均是机构。那么,公司债是否也仅对机构发行,是否也会上市交易,个人投资者如何参与这种投资,上述投行负责人表示:“这些都是未解的问题,目前还没有答案”。

不过,上述参与研讨的专家则认为,个人投资者应该可以参与认购及投资。投行与学者的不同答复也正说明了公司债的发行问题还没有完全细化与解决。该投行负责人认为,监管层应该还需要发布更清晰、更细化的操作性指引。(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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