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拟用可交换债券减缓大小非冲击
网络版专稿 记者 胡中彬 9月5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也被看作是证监会利用可交换债券控制“大小非”减持,缓解市场的抛售压力。
征求意见稿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证监会有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可交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 Bonds,简称为 EB)是成熟市场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它赋予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相比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其相同之处,其要素与可转换债券类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等;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业绩相关,且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不同之处一是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再者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债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债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股票按募集公告前20日均价的70%。
此前一直坚持大小非减持不是市场下跌主要动因观点的中国证监会近期公开表态,拟将对大小非减持采取引入二次发售机制、开发可交换债券等市场流动性管理工具、建立实时监测系统等一系列政策举措,这极大激发了市场的期待和憧憬。
而据记者了解,事实上,可交换债早在股改推出之前就已经被有关研究机构作为解决股改有关问题的方案上报证监会,华龙证券、联合证券等多家券商机构也一直在进行该课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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