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明年6月底前需明确分红政策
记者 邓美玲 12月30日晚间,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最晚于2009年6月30日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通知》指出,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最迟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上市公司提出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并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曾提出公司2008年业绩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若公司2008年业绩未达到大股东承诺水平的,上市公司应督促大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约定履行相关承诺。
此外,几类上市公司还被要求必须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上交所规定,“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公司,应在年报披露的同时公布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深交所则对纳入“深证100指数”的上市公司作出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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