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茗优擅发股票第一案结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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敛财:20个省市链条
当美丽的谎言编织完成,寻找股权购买者成为李成汉、赖瑞龙的下一个步骤。
李成汉设计了股权证,并通过中介“潘助”(又名潘金让,另案处理)以电话的方式向群众推销。据称,潘助是中融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
股东卡、股东信托受益权凭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询问函等文件样样齐备。
2007年3月份开始卖股权,通过中介李成汉、赖瑞龙陆续共向19人卖出股权约13万股,每股4元。一开始卖的是股权,但后来工商登记注册规定中公司股东最多25人。李成汉在网上看到有人以“股权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在卖股权,于是借鉴了过来。
后来,赖瑞龙通过李成汉介绍认识的中介公司又向9人卖出股权6万股,以5.2元/股价格出售,赖瑞龙抽取1.6元/股,其余陈峰获得,赖瑞龙共计获得9.6万元。
同时李成汉通过潘助等中介机构共向49人卖股权52.8万股,每股5.2元,从中赚0.4元/股,赖瑞龙赚1元/股,中介潘助赚3.7元/股,由于律师陈道金出具法律意见书,因此获得0.1元/股。
不过,经过中介机构的层层分包,这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中介网络,而这些中介网络也成为撺掇企业非法发行股票,甚至虚设空壳公司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罪魁祸首。
同时,有中介还向一位辽宁的杨女士推荐有史考特(国际)证券电子交易卡,谎称办这个卡可以自由交易在海外上市的股权,但要购买一万股福茗优股权,该公司将在08年5月在美国纽交所上市,上市价格将达到19美元,现价5.2元/股。最终,杨女士被骗约3.8万元。
2007年8月中旬,一位自称是“中融北京总公司”的业务员林雨露,以解决事先陕西喜登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这一公司亦被包装为非法证券发行)为诱导,向江苏的吴先生游说:“喜登辉科技公司在美国募集到部分资金,先将06年在中融福州公司客户购买的股权以6.2美元/股出售,但国家外汇管理局跟福茗优合作制定要购买1万股福茗优,5.2元/股,要不然交易成功后的钱到了外汇管理局就卡住了。”
为了让吴先生一步步上钩,林雨露还说,只要出10%的资金,其他他们先垫上等交易成功了,再把余款补上。
吴先生信以为真,最后陆续交了5.2万元,加上此前喜登辉科技的9万元,共被骗去14.2万元。而今令吴先生痛苦的是连借的贷款都无法还了。
湖北黄石的张女士则接到数路的中介公司如北京中融顾问、中联国际、史考特证券等中介公司推销福茗优,被骗数万元,张女士表示:“就算家里是百万富翁,也会被这些人搅光。每次回忆这些事情,浑身都打寒战,仿佛有数十个面露狰狞的笑脸向我包围而来喊着‘拿钱来、拿钱来’。”
事实上,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福茗优股权的销售遍及全国20个省市,有部分省市的受害人没有回复,所以现在能确认的只有10多个省市。
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刘教导员指出:“从已有的案件来看,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针对离退休人员诈骗,占70%;其次是下岗工人,占20%。而被骗的资金大多是这些人的养命钱,甚至是借贷款。”
对于非法证券中介的特点,福建证监局稽查处相关负责人提醒投资者:这些中介一是大多没有真实的姓名与名称。二是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三是链条遍及全国。四是以海外上市将有高额回报为诱导。
抓捕:猎狐行动
2007年7月31日,接到田昊的举报后,福建省证监局高度重视,并随即安排了稽查处展开调查。
稽查处5名工作人员全员上阵,通过调取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资金流水等方式了解福茗优公司的基本情况,又以现场检查的方式掌握了当事人涉嫌非法发行股票的初步犯罪证据。
10月10日福州市公安局与福建省证监局对福茗优公司进行了联合查处。当日,早上八点,福茗优案件专案组分成三个小分队,对福茗优公司的5个犯罪现场进行了现场搜查。
事实上,自2007年2月开始,福建警方开展了以代号为“猎狐”的打击整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专项行动。
福茗优案件既是 “猎狐行动”的一部分,更因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联席制度建立而快速推进。据福建证监局工作人员与福州市经侦支队一大队刘教导员介绍,当时搜查中,依然还看到有购买福茗优股权的投资者将资料传真到公司前台。而在赖瑞龙的办公室亦搜查出大量公章和非法发行股票的材料。
当日,除李成汉之外,赖瑞龙等人被一一抓捕归案。专案组也连夜传唤证人、抓捕犯罪嫌疑人。
据悉,当时李成汉因有所警觉而逃离了福州。在随后的追捕中,警方发现其实际与厦门奥星生物科技公司的人员在一起,而奥星生物当时亦涉嫌非法发行股票 (后被厦门警方查处)。2007年12月,李成汉被抓捕归案。
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显示,截止案发,福茗优公司、赖瑞龙、李成汉等人(共向不特定的66名投资者)销售股权、信托受益权60.2万股,收入293.9亿元,其中赖瑞龙非法获利632000元,李成汉非法获利221960元,转到潘金让账户1182050元,律师见证费31840元。
2008年9月26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单位福建省福茗优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6万元;赖瑞龙、李成汉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后赖瑞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福茗优茶叶公司是首家“有限责任公司”被判为擅自发行股票罪的企业,而此前的此类犯罪判决都只是局限在 “股份公司”。
由于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99号文)中仅对非法发行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权”和“股权信托受益权”不足200人的情形没有规定。
因此,在最初,福州市公安局与检查院对此案的性质认定方面存在分歧。随后,福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向证监会发函咨询。
证监会复函认为,“股票”应做广义理解,它不仅包括股份公司的股份,还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及所谓的“股权信托受益权”等权利凭证。《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不应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福茗优案不符合该条规定,实质是进行股票的公开发行,构成《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
2008年12月1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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