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将被ST
实习记者 张传民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分别向上市公司发布通知,明确对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ST)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按照上交所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拟披露的200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期末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情节严重的,应提前向该所公司管理部报告。明确相关金额、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时限。上市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纠正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事项,并予以披露。未能纠正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事项的,自2009年6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司披露未能纠正的原因,提示相关风险。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ST。
深交所通知则称,上市公司发生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深交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深交所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当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ST。
此外,两交易所通知还指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ST期间,应当每月至少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纠正进展情况。
专家称,上市公司的资金被违规占用或违规担保问题是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上述公司而言,构成短线的利空。但是长远看,此举将逼迫上述公司改正,又有防范作用和意义。属于长远的结构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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