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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3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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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配套规则 设立创业板发审委

 记者 张勇 在发布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的半个月之后,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相关配套规则进行了修改,包括对保荐制度作出调整,延长督导时间,重新设立一个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等。

日前,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保荐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称《发审委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此次修改两个办法,是监管层为创业板市场正式推出所作出的配套工作之一,而此次涉及的配套规则主要是针对创业板公司在发行环节上的相关问题。

今年3月31日,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备受各界瞩目的创业板市场终于有了较为明确的“游戏规则”,也预示着创业板的推出已经不远。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此后的半个月内,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一直在加紧制定创业板的配套规则和针对创业板市场的相关准备。

“总体而言,这一次的修改幅度不大,修改的内容也是在我们预料之内的。”国信证券投行部的一位保荐人对本报记者表示,“创业板的保荐制度一定会更加严格于主板,证监会修改的方向也是如此。”

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修改《保荐办法》和《发审委办法》的答记者问中明确提出,创业板企业较之主板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规模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降低市场风险,需要建立适应创业板特点的保荐制度和发审委制度。

根据有关通知,此次对于《保荐办法》的修改主要在于创业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延长1个会计年度,和建立创业板信息披露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但鉴于创业板企业的特殊情况,修改后的办法也略微放松了对于创业板企业由于业绩不稳定而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

相对于《保荐办法》而言,《发审委办法》的变化幅度要大不少,那就是重新设立一个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解释称,创业板主要服务对象是自主创新型企业和其他成长性企业,其在发行条件、信息披露、持续监管方面较之主板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在统一的发审委制度之下,根据不同层次市场的特点设立单独的发审委,体现审核专业化的要求。

同时修改之后的办法还规定,建立主板发审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的规定,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提升专业水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也认为有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的必要,“行业专家做适当评审非常有必要。创业板毕竟是个融资行为,是个估值定价行为,因此,应该有合适的专家放在匹配的委员里面。”

业内人士相信,不久之后,监管层还将发布创业板市场在交易环节上的配套规则,而创业板与主板的更大差别或许将体现在这一环节上。据悉,交易环节上的配套办法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合证监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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