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通报内幕交易案 一券商高管涉案
记者 邓美玲 中国证监会5月12日通报了数起内幕交易案。在其中的一起案件中,某券商高管金某牵涉其中。证监会宣布对该高管及其配偶余某在证券公司运作借壳上市期间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没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并处等值罚款。
证监会在通报该券商高管所涉案件经过时表示,经调查,2006年底金某所在券商的大股东计划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并通过资产重组实现券商借壳上市。经过前期筹备,2007年1月18日,券商大股东和中介机构确定了拟收购上市公司的目标和方案,通知券商总裁助理金某联系目标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之后金某用其岳母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于2007年1月19日通过网上交易买入拟收购上市公司股票5万股,1月22日全部卖出并获利2万余元。
证监会表示,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属于内幕信息。金某于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日获悉该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此外,本案所开立账户资金来源于金某配偶余某银行存款账户,金某和余某为夫妻关系,拥有共同的财产和利益,虽证券账户以其岳母名义开立,但开户代理人、资金来源以及交易操作等相关证据均证明金某和余某是账户的实际操作人。
2007年,证监会对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讨论定向增发方案期间发生的涉嫌内幕交易问题进行调查。经行政调查发现,创兴置业第一、二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祖龙),在创兴置业运作定向增发期间,通过与其关联的公司大量交易创兴置业股票,涉嫌构成《刑法》和《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所规定的单位内幕交易犯罪。在此期间,创兴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及其妻子的账户也参与交易创兴置业股票。
此外,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2008年5月证监会经行政调查发现,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及总经理郭照相等部分高管人员存在欺诈发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行为,不仅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其中部分行为还涉嫌犯罪。
2008年11月,证监会经行政调查发现,在四川省某上市公司重组期间,作为重组双方的重要参与人员,某商业银行济南分行的营业部主任李某和山东省某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在重组期间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大量交易上市公司股票,获利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180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证监会的通报材料显示,截止到今年3月底,2008年以来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起,其中上市公司类案件6起,内幕交易案8起,操纵市场案2起,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案2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案1起。据悉公安机关已对其中15起案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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