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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有股减持变为社保基金转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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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0
黄利明

 记者 黄利明  6月19 日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宣布,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 ,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同时将延长三年禁售期。 

这份四部委印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 2009年3月26 日,此次共涉及131 家上市公司,涉及国有股东826 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 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 

延长三年禁售期 

办法要求,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在新老划断之后至该《办法》颁布期间的上市公司,其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对于该《办法》颁布后IPO 的公司,其第一大国有股东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后。国有股转持批复应要求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会作出转持承诺,并载明各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或上缴资金数量等内容。该批复应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办法》要求,社保基金会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转持股份,按办法转持国有股以及转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账户之间转账,免征过户费。 

减持改转持 

事实上,2001年6月12日 ,国务院曾发布《减持国有股筹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减持国有股筹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理事会。 其核心内容是,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 ) 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 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同时,暂行办法还提出了当时备受争议的规定——“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政策公布之后,由于大幅减持引发的资金担忧和市场突然扩容的问题,因此反对声音高企。上证指数亦因此短暂冲顶2245点后随即转入暴跌,并一路走熊。 

同年10月22 日,证监会紧急叫停《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暂行办法》有关国有股减持的内容。 

但A 股市场下跌趋势未变,并随后步入四年熊市。 

此次,由国有股减持变成国有股转持被认为是部分解决了大小非减持的问题。同时,将国有限售股划转社保,而且这次划转要按照限售股解禁条件锁定三年,对二级市场的稳定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此举还可以充实关乎全民的社保资金。 

不过,虽然短期内对市场无实质性冲击,不引发扩容问题,但在锁定期三年后,该部分转持股权依然将对市场产生大扩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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