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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梅雁一审败诉不服 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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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2
陈轩棋

 实习记者 陈轩棋 7月2日,ST梅雁发布公告称,就与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6月19日,广东省高院判决,ST梅雁主张其与深圳吉富的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深圳吉富返还所转让股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省高院不予支持,驳回ST梅雁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当日,ST梅雁股价下跌4.92%。

这场闹得沸沸扬扬的官司缘于5年前的一个转让协议。2004年9月13日,ST梅雁的前身:广东梅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梅雁”)与深圳吉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吉富”)签订协议,约定前者将所持167945584股广发证券(占广发证券总股本8.4%)转让给后者,转让价为1.2元/股,转让总价款为20153.5万元。深圳吉富是广发证券员工持股的公司,其收购广发证券的股权除为实现员工持股外,一个重要原因是集中股权以对抗中信证券的收购要约。

但是由于股权转让手续一直未获得有关部门审批,因此2004年12月26日,梅雁股份与深圳吉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因深圳吉富的证券公司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股权无法完成过户,梅雁股份同意深圳吉富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2006年6月,深圳吉富与他人分别签订4份协议,将其与梅雁股份协议中涉及的股份全部转让。

但是到了2008年,ST梅雁认为当初的股权交易不划算。因为按07年年报数据,广发证券每股净资产超过7元,这意味着梅雁股份2004年转让出去的广发证券股权截至07年底的账面价值超过12亿元。因此ST梅雁于2008年5月提出诉讼主张:深圳吉富与其签订协议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股份转让协议》应是无效协议,因双方随后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附随协议,依据主协议无效从协议也无效的法理,附随协议也应是无效协议。ST梅雁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吉富将8.4%的广发证券股权返还。

这场诉讼始于2008年5月,但直到2009年6月19日,广东省高院才宣判。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双方转让8.4%广发证券股份的协议,属真实意思表示,ST梅雁也已收齐股份转让款,有关后续股权转让的股东资格也已经确认,监管部门并无异议,而且也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协议不存在违反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有效的合同。法院认为,ST梅雁主张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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