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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违规担保尚未解除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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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5
段雯

实习记者 段雯 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规定,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不得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近年来,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爆发的案件层出不穷。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泸深两市涉及对外担保公司总计917家,对外担保总额为1174.5亿元。其中,2008年发生的对外担保额为666亿元;对外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超过100%的上市公司有42家。而从2009年年初至6月5日,关于贷款担保纠纷引起的诉讼有243起。

“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很难事前发现。”香港辉立资本集团资深研究员范国和表示,“往往事情到了遮掩不住的时候,违规担保危机才开始集中爆发,这时候,普通投资者只能被动承受。”

基于这种考虑,证监会在14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文件,对涉嫌担保的上市公司公发行股票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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