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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2
王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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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强制回收责任 中国制造业面临洗牌

记者王毕强 《循环经济法》草案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利用责任的规定,不单会大幅度增加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还很可能造成中国制造企业的产业升级和业界洗牌。

据参与立法的人士介绍,《循环经济法》在立法之初,本来是希望约束政府,让政府在其中发挥比较大的作用,但是因为政府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很多的意见,所以对政府的约束力可能会弱了一些。但是草案对企业的节约、废物的循环利用、资源的再生利用,这些方面强调得比较到位。

草案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要求企业对生产的产品和包装进行回收,如果企业自己不能回收,就要出资委托相关的单位进行回收。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既不能回收,又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就要对企业进行处罚。草案对此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草案规定,要求强制回收,而不回收的,要求强制淘汰,而不淘汰的,要限期改正,不改正的,要没收违法的材料、产品,没收所得,限期整顿,责令停业关闭。对强制淘汰的设备、材料不进行回收的,可以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应该进行回收,而不进行回收处置的,可以责令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回收和处置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逾期不改,或者是处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理处置,处理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对该单位可以处以相当于回收和处置成本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制定了一个废旧家电的回收办法。在《循环经济法》颁布以后,国家发改委和环保总局会联合制定一个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届时,不单是在中国生产销售产品的中外家电企业,所有被列入目录的行业,都将必须履行强制回收由其生产的产品和包装物的责任。

《循环经济法》草案专家稿起草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艳芳表示,这些规定是很实质的规定,处罚的力度也是很大的。同时,这种规定并不是中国的独创,在很多国家都有这种规定。例如:欧盟从去年起就要求,对所有出口到欧盟的家用电器在报废后,生产企业都要进行回收。因此,中国的家电出口企业,要么把报废的电器运回中国国内处理,要么委托当地企业进行处理,但这两种方式的处理成本都非常高。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副理事长刘福中表示,欧盟对家电回收的规定,对中国电器出口企业的影响非常大。欧盟从去年开始要求对家电产品进行回收后,中国的家电出口企业需要在欧盟重新注册、要符合欧盟的要求,还要采用一些新的零配件等。他估计,欧盟的这项规定,至少会增加中国家电出口企业5%-8%的生产成本。

对于《循环经济法》现在要求企业回收产品的原因,李艳芳解释,是因为中国的产品出口到国外要承担回收的责任,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回收的规定,国外企业出口到中国的电器产品,就不需要进行回收,这显然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和国内外企业的公平竞争都是不利的。

李艳芳表示,由于《循环经济法》草案要求企业要有回收废旧产品的责任。在《循环经济法》实施后,生产者要从产品的选材、设计进行考虑,产品变成废物后怎么能最经济的进行再回收,对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计理念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而对于国内众多中小制造企业并没有回收产品的能力,它们在《循环经济法》实施后,可能由于成本增加过大或是没有技术能力,而面临转行或是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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