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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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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跨区域输电价格调整须送审

电监会日前发布了《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行为,引导电网合理投资,促进跨区域电能交易和跨区域电网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

跨区域输电价格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跨区域输电资产的电力企业提出申请,报电监会,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电监会也可要求电力企业上报跨区域输电价格调整的意见。

规定要求,没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由联网双方支付。价格水平以准许收入和联网容量为基础审核。对于具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两部制电价。其中,联网容量电价以联网功能分摊的准许收入和联网容量为基础审核,由联网双方支付;联网电量电价以输电功能分摊的准许收入和长期电量为基础审核,由受电电网支付。

电监会定期对跨区域输电价格和输电损耗率进行校核,每三年调整一次。根据电力企业的申请,也可提前进行调整。此外,当影响输电价格的主要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其输电价格应进行重新审核。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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