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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4
种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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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挪用国资购国债 莱钢集团损失1.5亿

讯?记者种昂 山东报道 7月23日,原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兼财务处长于德政,被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资料显示,于德政,男,1962年出生于烟台市牟平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兼财务处长.。2003年夏天,华夏银行济南明湖支行的刘晓鲁得知莱钢股份公司的大量银行汇票闲置,于是建议于德政向昆仑证券投资。?

后因昆仑证券破产,欠莱钢股份公司的2.04亿元无力归还。被告人于德政为弥补该笔资金缺口,于2005年1月25日下午,伪造了1.9亿多元的应付工程款项,另外从莱芜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向莱钢股份公司支付981万元,从而弥补了该2亿多元的票据亏空。2005年5月份,被告人于德政私自决定将莱钢股份公司在昆仑证券的债权转让给莱芜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5亿余元。

2006年7月,于德政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莱钢股份公司公款790.5万元,挪用供莱芜金桥物流公司使用,用来支付该公司受让山东铁源炉料有限公司30%股权所需的费用。至2005年12月份,于德政从莱芜金桥物流公司领取股利及期权奖励共计208.75万余元。此外,在于德政任莱芜金桥物流公司管委会主任期间,他还私自指使他人从莱芜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挪用280万元用于垫付个人贷款。

面对四项罪名的指控,于德政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四大罪名全部否认,他一条条地为自己辩护,坚持认为自己无罪。法院判决:被告人于德政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就在7月23日宣判后,于德政仍坚持认为自己无罪,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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