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对三氯甲烷反倾销进行期终复审
记者 严凯 11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决定从2009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对三氯甲烷所进行的反倾销措施,是从2004年11月30日开始,为期5年。此次反倾销对象是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四地的三氯甲烷。
如今,此项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氯仿为有机合成原料,主要用来生产氟里昂(F-21、F-22、F-23)。此外,还用于有机合成及麻醉剂;脂肪、橡胶、树脂、油类、蜡、磷、碘和粘合压克力的溶剂;青霉素、精油、生物碱等的萃取剂;测定血清中无机磷;清洗剂;肝功能试验的防腐剂等。
2009年9月27日,商务部收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代表中国大陆三氯甲烷产业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及对行业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继续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申请还建议取消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的价格承诺。
国内三氯甲烷生产企业提供的证据是,上述三个国家和地区的三氯甲烷产量之和占同期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条款。
商务部于是决定从2009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错似乎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期限为一年。
此次复审的内容是,如果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决定终止实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的反倾销措施。商务部给出的理由是,在5年的期限内,商务部并没有收到国内企业的复审申请,而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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