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丽 2010年8月5日下午,国美发出公告称国美于2010年8月5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针对黄光裕于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被指称的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统称“违反行为”)正式起诉,并追偿由上述违反行为导致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之前一天晚上,国美收到黄光裕独资拥有并为公司主要股东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下称shinning crown)信函,要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包括撤销公司今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一般授权、撤销陈晓的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撤销孙一丁的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但保留他为公司行政副总裁职务等动议。对这封信函,国美董事会称已经做出决议,坚决反对上述要求。
对这封信函,国美董事会称已经做出决议,坚决反对上述要求。董事会认为,撤销发新股的授权同时撤销陈及孙一丁的职位,将再一次对公司业务的稳定和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破坏,极大限制管理层获取资本的灵活性,并限制了公司未来发展潜力,进而导致公司在极具竞争的市场环境里面对竞争对手时处于明显的劣势。
国美董事会同时认为黄光裕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根本不具备陈晓及孙一丁深厚的相关经验和行业普遍认可的领导力。
国美状告黄光裕的理由是因为黄光裕在2008年1月及2月策划国美回购黄光裕夫妇名下的股票,从而达到套现的目的。而国美为何在这一时间翻出旧账,将黄光裕告上法庭,业内人士称,国美董事会与黄光裕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
据悉,国美通过在维尔京群岛注册控股公司,最终通过借壳的方式成功上市,从而国美变成了一家英法系下的上市公司。在英美法系中,如果股东想获得公司实际的控制权,真正参与公司决策,还需要有表决权,而拥有控股权不代表有压倒多数的“表决权”。因为只有股东在股份不少于约34%的情况下,才能对抗股东大会提出的需要超过2/3多数表决权(66.6%)同意的提案。通常,一些事关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才需要股东大会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为此,黄需要守住34%控股权底线。
- 黄光裕二审换律师 杨照东不再代理 08-06
- 黄光裕案二审本月“揭盅”9大专家重证罪与... 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