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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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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回归本职 不得承担经济指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强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原则上各个层次的药监部门都没有经济指标的职责,但是在有些地方,地方政府把一些经济指标放到了药监部门头上。”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英说。

“药监局的职责是维护公众的健康。”国家药监局局长邵明立在3月30日说。

但是目前整个药监体系所面临的压力却很大,从制度的修订到市场整顿,以及整个药监体系的人员整顿,都一起压在了药监局头上。

“有些地方政府把招商引资的任务交给了药监部门,这是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都这样做了,只是个别的地方政府。”某地方药监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通知》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通知》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是在企业成品库待出厂的药品,经抽查检验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并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将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

日前,国家药监局及整个药监体系,都在进行着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格审评审批药品,建立健全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全面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快实施药品安全科技行动计划。(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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