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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7
魏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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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诉三水区工商局案二审开庭

讯 记者 魏黎明 佛山报道 健力宝集团原总裁张海状告佛山市三水区工商局“对健力宝股权变更登记违法”一案,今天(27日)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双方就三水区工商局是否具有变更登记权等展开集中阐述和辩论。当天,张海未出庭,法庭未作出判决。 

2004年11月16日,张海与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宣布转让三水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健力宝健康产业10%股权。但协议签定后一周内双方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3月25日,张海涉嫌挪用健力宝资金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汇中天恒、正天科技等公司通过三水区工商局完成了健力宝股权变更。 

2005年12月,张海依据转让协议已超过时间效力、变更登记程序违法、三水区工商局越权核准变更登记等多个理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三水工商局实施的该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水区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维持了佛山市三水区工商局的相关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张海不服,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并于今天(27日)进行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当天,张海未能出庭,由其辩护律师张民和徐玉发代理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就三水区工商局是否具有变更公司股权登记的权限等进行了集中阐述和辩论。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含自治州)、县工商局。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

三水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为,该条规定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显然指的是设立登记,并不包括变更登记。

张海辩护律师张民表示:“没有设立登记,又何谈变更登记?如果国家工商部门设立了一个公司登记,而三水区工商局却可以变更这样的一个登记吗?”

对此,三水区工商局委托代理人认为,这里有特殊的历史因素。据了解,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经原三水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健力宝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由1984年经原三水县工商局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更名而来。而原三水县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先后被更名为三水市、佛山市三水区。 

据此,三水区工商局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在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上存在错误。他表示:“我们是按照省市工商部门的规定进行的,这么多年都是这么做的,怎么可能不合法?” 

在法庭上,张民还认为,三水区工商局在明知申请文件不完备和不合法的情况下,作出被诉行政作为,剥夺了原告合法拥有的股权。双方就此也进行了各自阐述和辩论。 

法庭当天未作出判决,将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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