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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30
张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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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状告工商总局案败诉

因注册商标被驳回而起诉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屈臣氏再次败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认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屈臣氏最终未能如愿地推出食品商标“超值牌BEST BUY”。

2002年2月,屈臣氏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超值牌BEST BUY及图”商标,后被驳回。屈臣氏公司不服,请求复审,但复审后仍未注册成功,于是屈臣氏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2006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受理该案。

据悉,申请商标是由置于黑色条状背景上的一个五角星状卡通图形及文字“超值牌BEST BUY”构成,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双方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超值”意指超过商品等本身的价值,易被理解为“最好或最佳的购买”。而屈臣氏公司则认为,“超值”两字或许能够使人联想到“物超所值”或者“超值享受”等,但不构成对商品质量等特点的直接和完整描述,是对一种行为的评价,与商品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

昨日,屈臣氏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在网上看到这一消息,但属于屈臣氏集团旗下百佳的案件因而不方便发表评论。(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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