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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5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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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引入问题食品召回制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一审。食品召回制度作为突出北京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亮点被明确列入《条例(草案)》中。

草案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知悉其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危害,应当立即召回。对采取主动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未履行召回问题食品义务的,则没收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

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主任张志宽在会上表示,召回不合格食品是体现企业主体责任、减少不安全食品危害、降低政府监督成本的有效手段。但是一直以来,我国食品企业普遍存在着一种扭曲观念,认为“食品召回”意味着企业声誉受损,因此非“万不得已”就绝不实施召回。

记者了解到,目前,除上海去年起率先实行了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外,我国现行的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等均未对问题食品的召回做出明确规定。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已在多项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目前已应用到食品、药品、汽车等多种可能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产品领域。

据介绍,在召回过程中,企业将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召回是使企业名利双收的行为。”北京市工商局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处处长冀玮会后向记者透露,食品召回与下架最大的区别在于,无论是否由政府责令进行,“召回”都属于企业的自主行为,是企业针对问题产品的一种道德补偿行为。这也是《条例(草案)》中对于主动进行问题食品召回的企业生产经营者给予“宽大处理”的一大原因。“政府也希望通过召回制度立法来鼓励企业。”冀玮说。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总共列出了18条法则“围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一部地方性法规中,制定这么详细全面的法律责任条款并不多见。”同时,本次草案还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昨天下午,市人大代表还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据悉,该条例于2005年4月正式启动起草工作,立法小组力求与国家立法同步进行,并在今年年初加快了起草工作。目前,该草案正在面向全市人大代表和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如果征求的意见与《条例(草案)》大量相左,也可能会进行听证会。(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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