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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5
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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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解百纳”归属再起纷争

网络版专稿 记者 贺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的一纸裁定并未解决历时6年的“中国葡萄酒业第一知识产权案”。

7月14日,针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000869.SZ,简称“张裕”)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一事,中粮酒业有限公司(拥有“长城”葡萄酒品牌)、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拥有“王朝”)、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威龙”)等国内葡萄酒厂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现已正式立案。

上述三家公司并联合声明,反对将“解百纳”这一行业公有资产作为商标为张裕一家企业独占。

2008年5月26日,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裁定,裁定“解百纳”的商标所有权归属张裕。该裁定书指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自收到该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6月19日收到裁定书后,长城、王朝、威龙等国内葡萄酒厂商立即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正式立案。

面对起诉,张裕在声明中称:“如今,商评委将解百纳裁归张裕,而其它企业起诉商评委,我们作为第三方,也仍然会尊重规则,尊重法律。目前,我们只能回到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研究,并保留法律所赋予的包括追究相关企业商标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权利。”有法律专业人士解释,根据《商标法》规定,商评委关于维持“解百纳”商标有效的裁定书作出后,该注册商标的注册权利即得到了明确,拥有法律赋予注册商标的全部权益,张裕有权对其他企业擅自生产、销售带有“解百纳”字样葡萄酒产品的侵权行为予以追究。

2001年5月,张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2002年5月张裕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但是,这一行动遭到了长城、王朝、威龙等企业的反对,2002年6月联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有关撤销张裕“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书,引发“解百纳”商标知识产权争议。2002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张裕公司不服此决定,由此进入行政复审阶段。2003年11月,“解百纳”商标争议进入司法仲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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