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达能请求被驳回 “娃哈哈”商标判归娃哈哈
网络版专稿 记者 贺文 作为“达娃之争”焦点之一的“娃哈哈”商标权归属案,有了新进展。8月4日晚,娃哈哈集团发布声明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达能方面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所作裁决的申请。这意味着杭州仲裁委员会终审认定“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
娃哈哈方面认为,这是对“娃哈哈”商标归属争议的最终结果。达能方面8月5日上午向本网表示,已经看到相关报道,将尽快对此事做出公开回应。娃哈哈方面还表示,与娃哈哈商标有关的另一个仲裁,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仲裁正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进行,国内判定或对国际仲裁产生积极影响。对此,达能表示不便予以评论。
娃哈哈方面称,是在8月4日当天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杭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今年7月,杭州中院两次召开听证会,分别听取了娃哈哈和达能双方的理由,并于7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达能的诉讼请求。今年6月,达能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庭有关娃哈哈商标归属的裁决。达能的起诉源于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确认《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终止,这一仲裁结果意味着“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
达能与娃哈哈就“娃哈哈”商标归属权的纠纷,源于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合资之时,达娃双方曾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商标转让协议》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娃哈哈集团”)和达娃合资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食品公司”)签订,约定由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食品公司。但当时国家商标局对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未予核准。为此,经双方协商,于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合资公司使用。这便有了所谓的“阴阳”合同,并引发了后续一系列争议。
在双方纠纷发生之后,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食品公司。为理清商标归属,娃哈哈方面根据当时双方在《商标转让协议》中的约定,于2007年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哈哈集团与达娃合资企业食品公司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6月14日正式受理了娃哈哈的这一申请,并于2007年12月初正式裁决终止有关“娃哈哈”商标的《商标转让协议》。
据了解,今年7月30日杭州中院的裁定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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