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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9
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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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有条件批准英博收购AB

记者 贺文 11月18日下午,中国商务部公告称,有条件批准比利时英博公司(INBEV N.V./S.A.)收购美国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的交易。对该项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中国商务部提出的“限制性条件”是,英博(或AB)不得增持在青岛啤酒、珠江啤酒的持股比例,也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燕京啤酒的股份。

商务部是在11月18日发布的2008年第95号公告中做出上述决定的。这也是2008年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依据该法审查通过的第一宗并购案。

《反垄断法》后获准的第一宗并购

2008年7月13日,英博公司宣布以每股70美元(总价52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AB公司的所有股份。

本交易属于两个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收购。但是,英博和AB在中国都有业务。英博公司在中国的业务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福建等东南地区。AB公司在中国的业务主要分部在东北,持有哈尔滨啤酒100%股权,其百威啤酒在中国高端啤酒市场中也占据重要份额。

由于2007年英博公司和A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57.64亿人民币和44.9亿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英博公司和AB公司完成交易前必须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据商务部公告显示,2008年9月10日,英博公司向商务部正式提出了申报申请,并递交了申报材料。根据商务部要求,申报方于10月17日和10月23日先后提交了补充信息,商务部审核后认为申报材料完备,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10月27日,商务部正式受理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商务部称,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对此次并购进行了审查,并多次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以及上下游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审查结果表明,从地域市场、产品市场和竞争格局来看,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没有在中国啤酒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对此次并购不予禁止。

增持中国同行须事先申报

不过,中国商务部也对该项并购可能对中国啤酒市场格局带来的连锁反应打了“预防针”。

商务部公告称,鉴于此项并购规模巨大,合并使新英博的市场份额增长较快,竞争实力明显增强,为了减少可能对中国啤酒未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中国商务部在批准该项并购的同时,还提出了四点限制性条款。

限制性条款包括:1、英博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比例;2、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3、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持股比例;4、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

商务部要求,如果英博有涉及到上述四点限制性条款中的一项,则英博公司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进行申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早在2008年5月传出英博欲收购AB的消息时,中国啤酒市场的同行就一直很关注此事件的进展。

有分析认为,在并购之前,英博已经是中国啤酒市场第二大阵营中的领头企业。通过并购,英博不仅控制了AB在中国的啤酒厂,而且拥有了AB在中国两家重要啤酒企业中的股份:青岛啤酒27%的股份和哈尔滨啤酒100%的股份。

此外,英博并购AB成功直接会对中国啤酒市场现有的“华润雪花、青岛、燕京”的第一集团军格局产生微妙影响。有分析认为,英博并购AB后,在中国国内市场将拥有从百威、青岛啤酒(中高端),到哈尔滨啤酒、福建雪津(中低端),双鹿、KK (低端区域性品牌)的涵盖中高端、中低端、低端区域性品牌的全线产品格局,这在中国国内一线啤酒企业中是比较缺乏的。

对此,11月18日晚,英博公司对外说明称,欢迎商务部正式通过了对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尊重商务部对此审查决定所附加的条件。英博公司还表示,合并后的新公司,百威英博“将一如既往,永续经营,规范运作,为中国的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为中国啤酒行业的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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