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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9
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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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诉宗庆后“竞业禁止”案再遇败局

记者 贺文 起诉对方董事成员“竞业禁止”是达娃之争法律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达能诉宗庆后“竞业禁止”的系列诉讼已经丢掉三局的情况下,目前达能又在潍坊、南昌的相关诉讼中败诉。

12月29日,本网记者从娃哈哈代理律师方面获悉,达能在潍坊、南昌两地法院起诉宗庆后“竞业禁止”案,都已被当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此前,达能在新疆、辽宁沈阳、河南新乡起诉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竞业禁止”的案件均败诉。

对此,达能中国方面12月29日表示,潍坊、南昌案件的中院判决结果还需具体了解。但是强调,如果是不公正的判决,达能方面还会依据法律程序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潍坊、南昌案件都是由达能子公司——乐维公司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诉宗庆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两个案件都要求宗庆后赔偿110万元。在上述两个案件中,作为原告的达能子公司——乐维公司的诉讼理由相似,均指宗庆后在担任达娃合资公司(潍坊娃哈哈公司、南昌娃哈哈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期间,采取欺瞒手段,在未取得南昌娃哈哈公司股东或董事会许可的情况下,私下与他人合资(指宗庆后控制的达娃合资公司之外的非合资公司),以股东、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身份经营多家与合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指宗庆后控制的“非合资公司”),严重侵害了达娃合资公司的利益。

对此,宗庆后的代理律师则认为,非合资公司自设立伊始,就是按照达娃合资企业的要求,作为补充合资企业生产能力和市场覆盖范围的“代加工厂”;非合资公司一直纳入了达娃合资企业统一的生产销售体系下。达娃合资企业在外方控股股东的积极支持下一直认可非合资公司的存在,并与非合资公司之间存在公开、连续、高额的关联交易。宗庆后的代理律师还强调,宗庆后任职的非合资公司与达娃合资企业之间仅存在关联交易,双方完全是合作关系,根本没有同业竞争;至于宗庆后担任非合资公司董事职务的事宜,宗的代理律师称,达能方面及达娃合资公司的董事会都知情并认可同意。

潍坊、南昌两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都驳回了达能方面的诉讼请求,均认为:非合资公司与达娃合资公司之间不是竞争关系,不存在宗庆后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非合资公司谋取本属于合资公司的商业机会;宗庆后担任非合资公司董事长职务,并未给达娃合资公司造成损害后果。

其中,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于2008年10月14日做出判决的。

据了解,达娃互诉以竞业禁止为焦点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共有28件。其中15件由达能方诉宗庆后,13件由娃哈哈诉达能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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