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佳洁士人参牙膏被指商标侵权
记者 张婷 去年面市的佳洁士“汉草萃人参牙膏”如今陷入了商标诉讼。拥有“人参”商标独家使用权的两家公司认为其外包装上红底黄字的“人参”二字侵犯了其商标使用权,为此对佳洁士的生产商广州宝洁索赔50万元。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方面表示,该案5月13日已经开庭一审。
宝洁公司代理人辨称“人参”是商标的通用名称,不构成侵权。第一,博润生物受让“人参”注册商标程序不合法,对“人参”注册商标不拥有合法权利;第二,“人参”注册商标中的人参属于一种原材料,属于注册不当,不符合《商标法》之规定,应予以撤销;第三,“人参”注册商标已连续3年没有使用,应予以撤销;最后,宝洁公司的人参牙膏中含有人参成分,使用“人参”字样是合理的。
本案原告广州博润生物科技公司(下称博润生物)与吉林桦鑫包装公司(下称吉林桦鑫)在诉讼状中称,吉林桦鑫在2008年5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第133081号“人参”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并于2008年与博润生物签订合同约定博润生物拥有“人参”商标的独家使用权,使用截止日期为2011年。
博润生物与吉林桦鑫认为,宝洁公司与镇江一家销售上述牙膏的超市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两者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博润生物总经理杨超称,公司早在2008年12月就向宝洁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广告宣传侵权商品,但宝洁公司仍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和推广侵权商品。于是,今年2月该公司一纸诉讼将广州宝洁告上了法庭。
“植物、动物、地名都是一些"老牌"商标,现在很容易被当作商品成分使用,商标所有企业要谨慎对待这些"烫手山芋"。”广州名道营销总经理陈小龙表示,这是我国《商标法》遗留的历史问题,也是《商标法》遇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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