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事可乐陷贿赂事件被罚70万
实习记者 吴虹妮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发布的最新工作简报显示,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百事可乐)因向超市支付陈列费卷入商业贿赂案,被罚没7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2007年5月到2008年2月间,百事公司在销售百事可乐系列商品过程中,进入扩大市场、促进销售业绩的,先后与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等47家零售商签订“纯果乐果缤纷”进场协议及促销陈列协议,要求零售商按照其要求陈列和堆放系列商品,百事公司支付投放陈列费等24.79万元,取得3053165.56元的销售收入,获65万元利润。
百事公司以等值商品的形式来支付陈列费及进场费,并将其记入“促销费用”的财务科目。佛山市工商局没收百事公司违法所得65万元,并处5万元罚款。
据悉,广州百事可乐是以等值商品的形式来支付上述陈列费及进场费,并将其记入“费用-促销费用”财务科目。
按照我国反商业贿赂司法解释,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是其显著特征之一,佛山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认为,广州百事可乐上述行为属于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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