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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11年 圣芳击败强生终审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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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5
2009-12-21
王广艳

实习记者 王广艳 佛山圣芳(联合)有限公司与世界最大医药巨头之一的美国强生之间长达11年的马拉松诉讼终划句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圣芳拥有在日化市场使用采乐商标的合法权利。

据新京报21日报道,上周末,圣芳公司董事长谭兆槐在广州佛山召开的媒体见面会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驳回了强生公司提出的圣芳公司商标侵权行为,裁定两个“采乐”商标在药品和日化品的各自相关市场可以共存。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一路的历程异常艰难和坎坷,耗费了十一年时间,被一些专业人士认为是“中国品牌第一讼”。

1993年,强生在中国注册了“采樂(繁体字)”商标,使用范围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1998年,圣芳公司则注册了“采乐CAILE”商标,商标分类属于“化妆品”类。

一个是药字号,一个是妆字号,销售渠道不同。但强生公司却提出了异议,从此双方展开了长达11年的商标纠纷。

强生公司于1998、2000年先后两次,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圣芳“采乐CAILE”商标的申请,均被驳回。

之后,圣芳便放心地对商标进行大规模使用和宣传,由黎明代言的“采乐,专业去屑洗发露”在市场上开始声名鹊起。

然而,强生公司于2002年8月又旧话重提,第三次申请撤销圣芳“采乐CAILE”商标,并补充了相关的销售报告、媒体广告、宣传监测报告等证据。

2005年6月,商评委裁定:撤销佛山圣芳“采乐CAILE”注册商标。对此,圣芳公司不服,并向北京市一中院、高院起诉,均被驳回。

2008年5月,圣芳公司启动最后的司法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9年10月22日,圣芳公司终获最高院终审裁定,圣芳的采乐洗发水商标和强生的采乐药商标,“可以在日化品和药品的各自相关市场共存”。

历经11年峰回路转,坚决捍卫合法商标权益的佛山圣芳,这一次彻底赢了与国际企业巨头的采乐商标官司。

在终审判决书中,最高院对于采乐商标的争议有如下说明:“强生公司的‘采乐’产品作为药品只在医院、药店出售,与普通洗发水在产品性质、生产和销售渠道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圣芳公司的‘采乐’不可能进入医药流通领域,消费者可以辨别。因此,圣芳公司在洗发水等日化用品上注册使用争议商标,不足以误导公众,不足以损害强生公司在药品商标上的利益,两个商标在药品和日化品的各自相关市场中可以共存。”

谭兆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由于官司一再反复,对手又是跨国巨头,导致近几年圣芳公司的市场运作十分被动,采乐因此错失了很多的市场契机。值得庆幸的是,此次最高法院的公正判决给了圣芳公司新生的希望,它将我们所有的后顾之忧一扫而尽。目前,圣芳公司正在制定全新的战略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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