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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新法将出 或禁厂商涉经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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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5
周洁

新规制衡

于2005年出台的老版《品牌管理办法》,因为将经销商陷于绝对的从属地位而饱受诟病。由于该办法赋予了汽车厂商绝对垄断的特权,很多汽车厂商以“代理权”相挟,要求经销商动辄投资数千万元建店,缴纳高额保证金,还常常对经销商进行强行压库和搭售,而一旦经销商销量无法达到厂商的预期,就会被剥夺品牌经营权,之前的数千万投资也付之东流。

不过这种状况有望在新版《品牌管理办法》中得到改善。数月前,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宋先茂处长曾公开表示,管理办法的修订将重点提升经销商的地位和利益,并明令禁止压库和搭售行为,同时要求汽车厂商提高首次授权经营的期限。

此外,新版《品牌管理办法》还将建立行业监督机制和经销商的退出机制。据悉,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主管部门已制定了系列经营合同范本,并规定供应商不能无故取消经销商的授权,否则必须回购经销商的库存以及经销商此前的基本设施投入。

“我们希望能把‘产品供应商、供应商股东及关联方不应成为汽车经销商’也写进新版《品牌管理办法》中。”沈进军表示,这个趋势若不及时遏制,最终将可能给汽车流通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

此外,沈进军还认为,中国不一定非要完全照搬国外的4S模式,应该鼓励汽车流通业态的多元化,探索适合中国市场和能够满足中国消费者需求的其他销售模式。

“在进口车领域,产品供应方,如某些跨国品牌的中国销售公司等,对整个流通环节都具有垄断性的控制权,我们也建议新版《品牌管理办法》能制约这种控制。”沈进军表示。

然而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即使新版《品牌管理办法》设法提升了经销商的地位,也不能完全改变经销商从属于厂商的状况。

与其他行业“先提货再还款”的通行做法不同,汽车经销商从厂家提车必须现金结算,几乎所有的汽车经销商都是背负着高额的银行贷款在运转,一旦市场遇冷,很容易遭遇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要想解决经销商的困境,还得先解决经销商的融资问题。”上述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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