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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政策终止 二手房成交有望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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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2009-12-23
韦承武

记者 韦承武 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这意味着此前政府在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上的优惠政策将很快结束,而业内人士表示很多购房者将开始考虑抓住享受优惠政策的最后机会,进而导致部分城市二手房市场出现“价跌量涨”。

《通知》中明确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中原地产大世界分行经理李瑞洁表示,依据往年“金九银十”的交易规律,秋交会过后客户来访量会有所回落,成交量会受到较大影响,但近段时间分行接待量却在上升,客户购房目标更为明确、下手更为果断,成交量也明显上升,说明近日二手房成交量放大与优惠政策即将到期有很大关系。“营业税优惠政策‘倒计时’效应将对今年最后一季度的二手楼市影响继续深化,二手买家有可能在近日起到年底前掀起一波置业的小高潮”,合富置业东莞分公司副总经理廖志坚也表示。

附《通知》全文: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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