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房产税立法权在中央
张雅楠
07:51
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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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雅楠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针对上海市拟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的消息,17日,国税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表示:“按照现行的规定,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也就是说中央来定,地方去执行,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

之前有媒体称,“根据现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征收对象是经营性物业,上海的方案将把多套住宅解释为经营行为。”牛新文解释称:“解释权也不归地方,对现有税种征收范围的重新解释,是中央的权力。”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果要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住宅,那就涉及到修改《暂行条例》,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的。”

张斌说:“上海市首先要掌握所有住宅的房主信息,其次还需要确定住宅估值的标准,如何进行测算,以及基本的征税范围,征税的标准、税率以及抵扣标准等。只有等这些准备工作都做好了,形成了具体的征收方案,上海市也才只是能够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议,最后由中央政府决定是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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