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公示汽车召回新规意见稿
记者 周洁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对外公示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罚款力度,召回范围,召回期限以及惩罚形式都有升级。该意见稿公示时间为2010年7月2日至7月10日。
在以管理规定形式实施6年后,中国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即将晋升为行政法规。据了解,与2004年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条例》最大改进在于惩罚力度加强。《规定》对于车企隐瞒召回最多处以3万元罚款,《条例》则规定:“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百分之50%以下的罚款;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可能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主管部门的权限,规定主管部门可对“生产者、进口商或者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还可“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对于此前国外厂商在国内召回时效明显晚于国外的问题,《条例》也予以改进,限定生产者不仅是在国内注册,生产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本土企业,还包括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外国车企以及进口商、代理商等。此外,《条例》规定进口商或者境内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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