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从“改制”到“转让”海航系入主天津海运七日流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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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记者 姜雷 是国有股还是社会法人股,对于天津天海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海集团”)而言,这两个字眼的变化,价值约1亿元人民币。
天海集团已经将其所持有的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600751,SST天海)29.98%国有法人股,转让给了隶属海航集团的大新华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新华物流”),转让价格为1.6亿元,并在2月20日就已经完成过户。
但SST天海职工对于天海集团提出的职工安置方案并不接受,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按照两位天海职工代表计算,全体人员的赔付金额将达到1亿元左右。
争议的焦点是对于过户后的29.98%国有法人股性质的界定。也就是转让后,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国有法人股还是社会法人股。如果是国有股权之间的转让,按照规定,SST天海职工并不能获得职工经济补偿金。
上述事件意味着,同股同权的理想依然没有实现,国有股仍然担负着更多的社会职能。现在,由于国有股股权转让性质的界定在国务院国资委。这家机构就实际上就决定了某一特定股权是否需要担当这个社会职能。
大新华物流在股权转让划转的最后几天,仍然坚持他们为非国有股东。但对于此事,大新华物流拒绝做任何回应和评论。
矛盾凸显
天海集团总经理穆进3月20日称:“对于股权转让的问题,已经通过国资委、商委、信访办、劳动局联合几次跟职工对话,至于他们理解不理解国家的政策,是他们的问题。”
3月11日,天津市信访办组织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总工会和职工代表、天海集团展开座谈,就天海职工提出的种种质疑给予答复。穆进说,座谈结束后天海集团会出具书面答复给职工,但目前答复还在研究当中。
“我一天要不回我应得的补偿金,就一天不剪头发。”SST天海职工刘悦生赌咒般表示。他已经整整3个月没有理发,变成了大背头。刘悦生称,从去年12月份发现股权转让实际上是从国有股东到非国有股东,他就开始了取证、投诉。
天海集团想甩卖资产由来已久,最初的合作方并不是大新华物流,而是其东家海航集团。2006年12月底,双方达成协议,天海集团拟将所持SST天海的37.37%股份,以初定2亿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海航集团,并由海航集团承担SST天海应付账款6.6亿元。
最终接手的是当时还叫扬子江物流的大新华物流。2007年6月28日,SST天海发布公告,宣布集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SST天海29.98%股权转让给扬子江物流。转让价约为1.6亿元。
上述公告称,该部分股份转让前性质为国有法人股,转让后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股权转让性质的界定非常重要。”邹慧楠称,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文的规定,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股份企业、现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依法规讨要经济补偿金。邹慧楠是从原天津海运公司分流出来、进入天海股份公司的职工。
刘悦生说,他们从一开始就“蒙在鼓里”,集团一直宣传卖方是一家国有企业。转让后股权性质仍为国有法人股。“一直到今年的2月中旬,我们通过网上查询和跟天海集团的对话,才发现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国有法人股转为社会法人股。”刘悦生称。
职工大会
当刘悦生们拿到职工安置方案第一稿时,SST天海的转让手续已经在天津审批通过,并上报至国务院国资委,但由于没有《职工安置方案》而被国资委退回。因为股权转让上报的文件里,必须包括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SST天海职工代表提供的材料显示,从2007年12月3日到2007年12月7日,《职工安置方案》四易其稿。相较12月12日职工大会通过的最终稿,最大的差别是:前四稿都明确规定,要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法规来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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