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的最大障碍是行政垄断
志灵/文
近日,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吕廷杰透露,北京一家移动运营商曾向通信管理部门提出了降价幅度很高的资费调价方案,但由于固话运营商的强烈抵制,结果该方案无法出台。据此,他认为,在目前我国电信业存在客观垄断的情况下,要想真正降低手机资费标准,必须在机制上为固网运营商增发移动运营牌照,同时尽快对电信业实行新一轮的重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个比较理想的格局,是通过重组两家实力相当的全业务电信运营商,以‘双寡头’的形式在全国市场真正实现有限竞争。”(6月15日《北京日报》)
虽然,吕教授对“双寡头”并存的设想,设置了“客观垄断前提”以及“有限竞争”的限定语,但教授的论断还是不免有过于乐观之嫌。试想,电信和网通分家,移动和联通并存,哪一个不是曾经打着反垄断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旗号,但结果是,除了为消费者带来迟缓而且有限的“让利”外,“双寡头”的存在,不过是将先前由一家企业独享的垄断利润分配给两家而已,而竞争所带来的“市场定价”依然遥遥无期。前不久,电信和网通竟然达成了互不竞争的协议,无疑是对这种垄断“内部分赃”最好的证明。
由此可见,只有数量上的竞争形式,没有质量上的竞争实质,其结果非但促进不了竞争,反倒使得垄断变本加厉。固话通信中的“双寡头”如此,移动通信中的“双寡头”也不例外,这种情况下,为固网运营商增发移动运营牌照,秉承的还是只看数量不看质量的破除垄断思路,其结果自然不难想象。
问题的关键是,电信企业政企不分现象严重,由此导致了电信企业并非真正的市场主体。虽然,国家依靠行政手段将电信部门分成了几家,从表面上破除了一家独大的局面,但这显然是一种比市场垄断更可怕的行政垄断。
政企不分所导致的行政垄断,使得移动通信的降价行为不是“我的地盘我做主”,而只能听命于行政命令。很难想象,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某一市场主体进行调价的市场行为,能够受到其他竞争对手的左右,可在政企不分主导的行政垄断之中,这样的“怪事”就一定会发生。
问题又回到《反垄断法》的层面,公众对于《反垄断法》的期待,更多地集中于对反行政垄断的立法诉求上,但《反垄断法》草案的屡屡搁浅,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内容被《反垄断法》草案“扫地出门”,说明对于政企不分下的行政垄断,法律处于而且也将持续处于缺席状态。虽说《反垄断法》有望规定国务院要成立反垄断委员会,但通信管理部门在北京移动通信和固话通信之争上的表现,使得我们对于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难以乐观,因为这更像是一次反垄断委员会职能的“预演”。
因此,在反垄断问题上,只有内部协调让位于法律规范下的市场竞争,反垄断才会有春天。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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