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防传媒“越位”应先提高司法公信
杨涛/文 针对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10月13日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存在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等五大方面问题。(《南方都市报》10月14日)
景汉朝副院长所说的“有的报道案件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存不存在呢?如果不为媒体讳言,我毫不犹豫地说,“存在”。而且,如果按照西方法治国家的标准,这种现象是不为社会和司法所容许的。比如,英国通过判例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当案件正在由法院积极而不是拖延审理的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价。即使你确保自己的评价是诚实的,但只要是在法庭审理以前过早地说出了真情,也会被认为是蔑视法庭的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丹宁勋爵说,“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
但是,我还是要比较肯定地说,这一规则在今天的中国“水土不服”,并不是我们的传媒享有“媒体审判”的权力,而是今天并没有这一规则生存的土壤。在经历“许霆案”、“习水公职人员嫖幼案”、“段磊诽谤案”等诸多通过媒体来保障司法公正的案件后,民众已经深深地认识到一个道理,那就是“媒体审判”有时可能会干扰司法公正,但没有媒体的积极监督甚至是在判决前的“媒体审判”,司法更加不可能实现公正,“媒体审判”至少在今天是利大于弊。因为,今天的司法公信力已经不容乐观,司法引发的不公随处可见---不管这种司法不公是来自自身的腐败还是来自的权力的干涉与压力。
王琳先生曾说过,今天的司法正跌入“塔西佗陷阱”之中----古罗马执政官塔西佗曾认识到:当政府不受欢迎时,好的政策和坏的政策都会被人民责难。是的,当司法公信不彰,民众只相信通过上访、暴力维权和媒体的炒作才能救自己,保障司法公正审判时,他们会走入一种“路径依赖”,他们拼命地找媒体来报道和评论自身作为当事人的案件。而众多民众也看惯了司法不公,看惯了在媒体监督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媒体对司法的所有活动,包括审判前的下定性甚至是“媒体审判”都具有正当性----即使在某些案件中,个别媒体确实偏离了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横加指责法官。一些正直的法官和公正的审判背上骂名和媒体的无端压力,恰是司法在“塔西佗陷阱”中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回过头来,我们重新审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我并不赞同媒体的越位和“媒体审判”,但是,消除这种现象,特别是“媒体审判”在民众心目中的正当性,却不能光指责媒体的越位和民众无知能做到的,而首先是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如果我们司法具有公信力,司法审判能做到公平、公正,司法才能真正来指责“媒体审判”,并引发民众的共鸣,司法才能理直气壮地对“媒体审判”施加处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年来,司法的公信却是每况日下,学界批评的司法行政化、地方化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更加严重,司法离真正的独立审判还遥遥无期,而司法腐败也显现加剧的状态,司法高官诸如黄松有、张弢落马的消息频频见诸媒体。如此,司法指责媒体监督是“媒体审判”多少有些不自量力和“后现代化”的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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