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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获55万意见 劳务派遣重回审批制
2012-08-08 07:58 来源: 作者:言咏 编辑:
导语:从备案制回到审批制,从源头由行政控制起来,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综合网讯 据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5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结束征求意见。 557243条。这是它仅用一个月征集到的意见,创造我国有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纪录。

修正案对此前一直存在争议的“三性”岗位范围做出界定,提高劳务派遣单位门槛,同时增加违法处罚力度。但对作为劳务派遣主体的事业单位和国企、外企,并未触动太多利益。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在审议草案时所言,劳务派遣规模越来越大,如果再不及时、明确地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劳务派遣很可能会发展成用工主渠道,瓦解我们的劳动法律制度。

据全总估计,全国劳务派遣工总量在3000万人左右。北京市在2008年劳务派遣工只有8万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2011年末已激增到60万人。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修订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

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参与法案座谈讨论的学者们也承认,法律条款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通过法规制定科学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并不容易。

比如讨论焦点之一的“替代性”,草案规定是职工如果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暂时空出的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但除脱产学习、休假之外的原因难以详细化。

他认为,有必要出台劳务派遣相关规定 ,对规章做出更清晰的解释和规范,对本法形成补充。

劳务派遣被滥用,还涉及到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问题。

修改后的草案提出,劳务派遣单位门槛从注册资本五十万元提高到一百万元。更关键的是,“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管理究竟是审批制,还是备案制?这是争论已久的问题。

有专家介绍,原《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说明采用哪种形式,但是表达的涵义是采取备案方式。“只要达到注册金50万元这个标准,就可以设置机构,不像职业介绍机构,需要行政部门审批。”

这也成为劳务派遣泛滥的重要原因。因此,从备案制回到审批制,从源头由行政控制起来,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至于现存劳务派遣机构,在修订案颁布后是否需要重新去行政部门审批,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相当于把难题甩给了劳动行政部门或是执法监督部门,肯定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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