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签约:是“自由职业”还是“现代卖身契”?

王志高2025-03-09 11:25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市面上MCN机构与网络主播的签约模式一般分为三种:孵化约、商务约、全约。这三种合约背后是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同样都是签约MCN当网络主播,有的机构对其不闻不问,有的却让人马不停蹄,有的6个月就能解约,账号归属自己,有的却要赔付天价违约金?(3月6日 《工人日报》)

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催生多样签约模式。孵化约、商务约、全约等看似给主播提供了丰富选择,背后却暗藏复杂权力关系与法律风险。

签约模式的多样性,并未真正给予主播自由。以孵化约来说,机构全面把控账号和内容创作,主播如同“工具人”,基本没有自主权。比如,新闻报道中的刘瑞瑞,23岁大学一毕业就签约了一家MCN机构,粉丝数超80万,可账号归属公司,分成比例仅1:9,每天还得高强度工作,几乎没时间休息。在商务约和全约中,主播看似自由度更高,可机构依旧凭借合同条款,牢牢掌握商业变现的主动权。

签约模式的不平等,加剧了主播的弱势地位。不少主播签约时,被机构的“美好承诺”吸引,却忽略了合同中的苛刻条款。报道中,苏媛签约时被告知“不满意可随时解约”,但实际签约后,机构没兑现广告合作和转型带货的承诺,反倒用合同条款限制她的自由,规定必须满6个月才能解约。刘瑞瑞的情况更严重,她的合同规定,若提前解约,需按每个粉丝10元支付违约金,以她80多万粉丝量计算,违约金高达800多万元。这种不对等的合同关系,本质上就是变相的“现代卖身契”。

签约模式的复杂,增加了法律纠纷风险。因为合同条款多样且专业,许多主播签约时,并未完全理解其中法律含义,解约时便陷入被动。律师许媛媛指出,主播与MCN 机构签的合同多为合作协议或演艺经纪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主播常难以被认定为劳动者,无法受劳动法保护。此外,账号归属权、知识产权等关键条款模糊,也给主播埋下法律隐患。

网络主播签约模式虽给行业带来多样选择,但其背后自由与束缚、权力与弱势的矛盾,值得深思。主播追求职业发展时,必须警惕合同“陷阱”,充分理解条款法律含义。同时,行业也需加强规范,促使签约模式透明、公平,防止主播沦为“现代卖身契”的牺牲品。

网络主播签约,到底是“自由职业”,还是“现代卖身契”?答案不仅关乎主播个人命运,更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红网 作者: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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