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志强。“商品房并非人人买得起”,“炒房无罪”,“房价一点也不高”,当任志强说出这些话时,必定招致众声反驳,甚至谩骂和攻击。但近年来的房地产市场,却一步步地印证了任志强的观点。当人们正为掐头去尾后的任式雷言大骂,房价却正如其所言,噌噌上涨。他放出“雷言”的同时,也在不断指责人们曲解了他的原意。是他太过狂傲,还是我们太过粗心?今天,让我们静下心来读任志强。本书为任志强近三年来的在房地产领域的发言结集。其中包含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市场化、地价与房价的关系、房地产泡沫、房产投资等各个方面,言辞辛辣而鞭辟入里。他的观点是对是错,任你评说。
策划:蓝狮子财经出版中心
出版:中信出版社
定价:39.00元
出版时间:2010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商品房并非普惠式消费品
第二章:是市场化的问题吗?
第三章:别拿日本泡沫当镜子
第四章:地价推高房价勿庸置疑
第五章:请用数据说服我
第六章:情绪不能代替规律
第七章:何须分清几套房?
第七章何须分清几套房?
| 不要被媒体忽悠了 |
2008年两会将要召开前,就民众可能关心的话题,媒体展开了一系列的攻势,努力地希望能在两会期间吸引更多的眼球,尤其关注住房及住房保障性问题,这几天我连续接到了香港凤凰卫视、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以及各种平面媒体的采访邀请。但从已接受的采访中发现,大多数媒体的编导们都对住房与住房保障体系存在极大的误解,甚至存在着故意扭曲的宣传导向,这种误解导致的宣传重点并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
我是在1998年房改23号文件出台后最早向政府建议建立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也是最先向政府建议立法用土地收益金的15%资金来建设廉租房等社会保障用房的。同时我也是最先要求建立市场与保障各自分别承担责任的,也是最先投入资金连续组织了多年对低收入群体解决保障问题作研究报告的。并且我在北京市政协会上最早提出建立廉租房制度的提案,更是对政府房地产政策提出批评与建议最多的人。但我绝不是恶意攻击政府,更不会为讨好民众而歪曲事实,或为吸引眼球而误导民众。
误区一:大多数民众认为政府投入过少而造成民众的住房困难!
多数民众、学者、经济学家和部分官员错误地用中国香港、新加坡的例子来证明中国政府的投入过低,而未能解决民众的住房问题,并用发达国家年度预算中投入廉租房或公房的比重来证明中国政府的投入过低,似乎中国政府是一个对民众住房问题不负责任的政府。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一、中国香港与新加坡是城市型的地区,有护照可做人口的限制性边界,实行独立的财政政策。而中国内地的城市是无法用户籍来限制人口边界的,并且是非完全独立的财政政策,这是巨大的差别。
二、中国历史上实行的是住房福利分配制度,是一种全民的计划经济保障性分房制度基础,尽管因为财力不足无法改善住房问题,机制不对才实行了房改,但不能否定这一阶段的住房成果。
三、1998年房改推行市场化之后,城镇居民的住房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同时显现出了房价与收入之间的差距,因此应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但不能用不到10年的时间否定历史。
截至2008年初,全国128亿平方米存量住房中,历史分房、房改房所占有的存量超过了50%,公管公房出租量超过了10%,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改造拆迁安置用房超过了10%。这意味着70%以上的住房还是政府用各种方式提供的,再加上住房补贴与公积金帮助解决了部分民众的住房问题,应该说大多数城镇居民的住房不论收入差别,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所提供的住房解决居住保障,并不比中国香港与新加坡差,纯商品房仅占存量的不到25%,也别忘了中国还有远超过城镇住房4倍多的农村住房。
尽管1998年之后中国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投入远远低于许多国家,但这些私有制国家并没有投入中国历史上这样多的公共住房建设与分配的资金,脱离中国国情的比较是误导。
为应付亚洲金融危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1998年的房改将经济适用房从可租可售变为了以销售为主,并放松了对经济适用房的准入准出制度的管理,让政府的补贴变成了拉大收入差距的一种分配,确实存在许多问题。但却是在逐步改革的进程中得到了纠正,2007年的24号文件已明确了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并开始推动这一体系的建设。
误区二:错误地把廉租房制度理解成仅仅是盖房子。
廉租房制度是一种保障性的制度,但绝不是仅仅看盖了多少廉租新房。大多数民众和媒体在用审问式的口气和眼光查问地方政府建设了多少新的用于廉租的房屋,似乎这成了唯一的考核标准。新建的廉租房套数小于了应保障人群的户数,似乎就是地方政府未尽力,也梦想在一天之内就能解决所有的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当一位地方官员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2009年将竣工的廉租房可以解决当地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时,竟被反问“为什么2008年不能解决”。
廉租房制度并非都必须新建住房,还包括政府收购的旧房源、回收拆迁改造的房源、政府原有的公管房源等,以达到分散居住困难群体的目的,同时包括用租金补贴的方式让住户自行就近租用社会住房等多种方式,新建廉租房仅仅是实物房源的解决途径之一,而并非全部。
尤其是2007年才下发24号文件,地方政府从筹备资金、整理土地、设计、施工、建设总要有一个周期,2009年竣工并非是不合理的情况。不能要求地方政府今天怀孕,明天就生孩子,而媒体的导向则是似乎晚一天就生不出孩子来了。
没有一个国家能在一天之内解决所有的住房困难问题,也不要梦想中国这个人口大国在加速城市化进程中会有能力一天之内解决所有住房困难问题。美国上百年的保障政策至今仍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中国香港居屋抽签常常排队3~7年,内地也不可能实现一天就变的奇迹。
误区三:住房困难与收入困难混为一谈。
少数媒体将住房困难与收入困难混为一谈,认为两者有必然联系,这是重大的误解。历史上的福利分配制度并非是按收入解决住房的,职工所在单位与政府的职能占主导地位,而收入当时却基本是平均化的,差距较小。市场化经济改革之后,收入发生了变化,有的大大提高了,但也有因下岗失业而降低收入的。许多收入低的家庭并非因为住房困难,而相当一批收入提高了的家庭并不是一定有能力独自用市场化的方式改变居住的条件,两者之间差距巨大,且极不平衡,有房住的不一定收入高,中等收入的家庭不一定住房好于低收入家庭。
而且这两者都是一个变化的动态,并非今天统计的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户,在廉租房建设的两年周期中不发生变化。如有的可能收入提高了,有的可能因市政建设拆迁等原因住房条件改善了。这本是动态和长态的变化过程,但却有媒体在质问地方官员为什么不按现有统计数一次性建设足够的廉租房。
误区四:按全国的统计数据衡量地方的特殊性。
中国的土地收益数值巨大、财政收入数值巨大,但各地的情况极不平衡,有的地区收益较低且财政收入无法保证正常的执政,要靠转移支付来维持。因此各地的困难不可能一刀切地平衡解决。这是历史经济发展原因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造成的。想在一天之内让各地政府都同步建设廉租房、同步解决扩大面积的问题,本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发达地区可以有较大的资金投入,但非发达地区也许要靠中央政府支持,这必然拉大地方之间的差距,仅用全国的统计数据去计算各地情况只能是一种误导。
误区五:将社会保障体系当做财富的再分配。
住房社会保障只面对特殊住房困难,收入低并且无法靠其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因此各地的廉租房保障或经济适用房保障都制定了明确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现有住房条件的限定,只有低于该标准的家庭才能享受保障,而超过该条件的家庭则无权分享国家的优惠。保障是人权的安全网,但绝不是弹簧床,更不是一种国家财产的再分配。
误区六:低收入家庭不应进入购买商品房行列。
采访中多次听到媒体记者与主持人问我,在商品房价格高涨中,低收入家庭如何购买商品房的问题。需知道所有的中央或国务院文件中从来都没有过要求低收入家庭购买商品房的条款,不能用低收入家庭来衡量商品房的房价。
任何国家都没有从低收入的穷人家庭中收取巨额土地出让金之后,再用商品房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先例。低收入家庭应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屋、廉租房等保障,在中国是指至少是在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划拨土地上建设的住房,而绝不应是拥有自主产权的商品房。当然不排除靠原有房产变现或拆迁安置等变化的情况。
误区七:经济适用房的非完整产权。
许多民众会认为经济适用房是花钱购买的,当然可以出租获取收益,可以自由卖出。道理很简单,按现行的中国土地制度,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不得自由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国有划拨的,是政府无偿提供保障而免除了土地收益的,土地产权仍归国家所有,土地的收益权也归国家。
而出租则违背了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初衷,也违背了分配公平的原则。政府在经济适用房中尚有土地的基本权利,自然也应有权获得出租与转让的升值收益,而只有在保障住房的权利上政府才会放弃收益权形成保障。
尽管我个人认为经济适用房上的砖头补贴无论如何都无法比人头补贴更为公平合理,但至少在目前阶段还是能对提高住房标准与质量起到保障作用的。
误区八:贫穷不是一种权利。
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有立法给穷人发面包的记载,此后更多的国家为保证人口的增长都有救济穷人的法律。联合国成立之后的有关人权、居住权等各种公约,都要求各国政府应对贫穷、贫困家庭给以包括住房在内的各种救助与保障。
但这并不等于贫穷变成了可以向政府伸手要求救助的权利。
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先生明确地提出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开始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推行市场经济,也同时产生了贫富之间的差别。
政府当然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医疗、教育和住房等。当然应无偿或部分补贴地帮助那些暂时处于贫穷状况下的家庭。但不等于让贫穷变成了可以伸手的权利,因为相对于城市中的贫穷,还有农村之中的贫穷。如果将贫穷当成权利,则那些农村之中的更贫困家庭是否应有更多的优先权呢?
贫穷是个相对的比较过程,所有的中国人都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从贫穷开始逐步富裕起来的,仍然贫穷的群体当然需要政府提供帮助,但绝不能将贫穷当成一种伸手的权利而永远睡在贫穷的包袱上,拖社会发展的后退,更没有权利用贫穷做大旗而攻击政府的保障政策。
当政府用保障性措施部分改善了贫困家庭的住房条件,用财政补贴来进行救助之后,贫穷可能依然存在,但却比尚未完全获得政府救济的贫困家庭好得多。财政的转移并不会创造财富,只有彻底消除贫穷时,社会财富才会增长、社会才会进步。
而利用贫穷向政府伸手的社会风气应坚决打击,以保证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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