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贼不顾质:中国古代政府的“反恐法”(2)
图门巴雅尔
2010-09-13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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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劫财必死,劫人更是一死

宋代,尽管弱化罪名,依然判处死刑。与唐代相比,宋代法典将“捉人为质”和“劫囚”并为一条,对绑架罪叫法上的变化是次要的,重要的是体例上也有所改变,即不再设关于绑架的专条,而是与其他相近的犯罪并设。这一点似乎反映了立法上弱化绑架罪的趋势,这一趋势在明清两朝得以延续。

在具体内容上,宋代倒是毫不客气地照搬了唐律的规定:对劫持人质,索要财物或规避逮捕的罪犯一律处以斩刑;对没有全力捉拿罪犯的官兵处以两年的徒刑;对发生在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劫持行为,官兵可以不予抓捕。

唐宋两朝相去不远,唐代立法确实是我国封建法制的最高峰,所以宋代照搬唐律条文是可以理解的。

明清,绑架罪名消失,被其他罪吸收。明、清两朝的法律也大多直接继承自唐代,但是这两朝的律典中都没有关于持质罪即绑架罪的规定。

宋代持质已经是列在“劫囚”之下,二罪并为一条,到明清就消失了,一个还算合理的解释就是持质罪被其他几个相近的罪名吸收、分解了。

明代有关侵犯人身和财产犯罪的法律都比唐代严厉得多,以强盗罪即抢劫罪为例,唐律依据抢劫财物的多少对罪犯处以不同的刑罚,只有在抢劫过程中杀伤人,情节非常严重的才处以死刑;而明律对抢劫不得财的都处以仅仅轻于死刑的流放,得财的不分首从,一律处斩。

明代劫囚(被关押的罪犯)罪也不分首从,一律处斩。

此外,明律详细规定了“恐吓取财”罪,依律按勒索财物的多少,比照盗窃罪加重一等论处,最重可以处以死刑。几种较轻的犯罪都可以被判处死刑,那么根据“举轻以名重”的原则,明清劫持人质的歹徒也必定会被处以死刑。

民国:掳人勒索赎金才构成绑架罪

民国的刑法中又出现了关于绑架罪的规定,被称为“掳人勒赎罪”,即以勒索赎金为目的劫持人质的犯罪。

行为人从开始要有让被害人或者他的亲属、利害关系人用财物来赎取人身安全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基于其他原因而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交付财物,则不构成“掳人勒赎罪”。

犯此罪的,要视情节轻重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未遂也要判刑;预备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没有收取赎金就释放人质的可以减轻刑罚;因为劫持而导致人质死亡或重伤的,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故意杀害人质和强奸人质都被视为掳人勒赎罪的结合犯,前者处以死刑,后者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

民国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从专业术语和刑罚种类上都体现了我国法律近代化的成果,离传统远了,离西方近了。

不仅立法精神接近西方,现实中也开始重视人权,无论是人质的还是劫匪的,最典型案例便是1923年震惊中外的“临城火车大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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