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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9
韦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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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6种情况下不得以股权出资

实习记者 韦承武 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起草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6种情况下股权不得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另外,《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出资比例等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作出资的股权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

分析人士认为,作为一种新的出资方式,股权出资有利于扩大投资人出资渠道,同时缓解当前企业融资难。

据报道,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开展股权出资。如:山东省已通过股权出资等方式激活企业“沉睡”资本120多亿元,有效降低了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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