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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警示保障房风险 个别省缺口2000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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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2
王毕强

 

建议

据悉,全国人大在调研报告中,就保障房建设提出了若干建议。

调研组建议,各地方政府在建设保障性住房时,不能把廉租房建设简单等同于旧城改造;不能把农村危房改造等同于新农村建设,更不能等同于新房建设。

地方政府应从实际出发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充分考虑财力的可能、土地供应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将建设规模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不能边规划、边筹资、边拆迁、边建设。

调研组还建议,应注重实效,切实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各地在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时,要特别处理好拆迁与新建的关系,能修缮的尽量不要拆除,能就地拆建的不要异地拆建。应慎重对待拆迁问题,切忌盲目大量拆迁,更不能强制拆迁。

不搞一刀切,应集中财力,确保规划一批,开工一批,建成一批,安置一批,使低收入居民切实感受到实惠。要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减轻困难农民的经济负担。农村危房改造不能扩大到旧房改造,不能让群众因房子问题背上沉重负担,影响生产生活。在分配上要公开、公正、透明。

调研报告提出,地方应努力完成中央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中央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各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要进一步研究中央、省、市、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职责划分,明确省级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市县政府的具体责任。各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不能出现底数不清、责任不明,甚至互相推诿、掣肘的现象。在建设资金和力量安排上,要优先保证中央下达的保障性住房计划项目落实,完成中央下达的计划任务。

调研组强调,应居安思危,有的地方廉租房建设,地方配套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或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风险很大。

某些中心城市运用市场机制,可以适当利用银行贷款,但必须考虑偿还能力,不能只顾眼前,把包袱留给后人,更不能将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混为一谈。

调研组表示,各地在危陋住宅小区改造、旧住宅小区改善,以及城中村改建等方面工作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互交织,资金需求很大。如果不深入分析项目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其未来的资金回笼和收益,盲目使用信贷投资,将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甚至造成财政风险。

危陋住宅小区改造和城中村改建采取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在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价格刚性或上行时可以正常运作,但如果需求萎缩、房价下跌,就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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