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志龙:中国居民消费统计存在四缺陷
记者 张然 12月2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司长彭志龙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发表《关于中国消费统计问题的几点看法》的文章。文中彭志龙认为,受基础资料的局限,中国居民消费统计存在居民消费中灰色支出数据难以搜集、按成本法计算低估自有住房消费等等四点缺陷,但彭志龙也表示,居民消费统计的主要方面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计算结果基本反映实际情况。
彭志龙指出,中国居民消费计算方法有一些缺陷,致使某些方面居民消费真实水平反映得不太够,需要努力尽快完善。具体缺陷主要包括:
一、城乡住户抽样调查分割,样本数量偏小,代表性不够强。彭志龙表示,城乡住户抽样调查资料是计算居民消费的重要依据,但由于中国现行城乡住户调查制度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建立起来的,调查制度存在城乡分割不统一的缺陷。再加上调查样本不足,而增加和轮换样本现实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使住户抽样调查资料可能存在系统性偏低。
二、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银行消费信用资料较少。彭志龙认为,在发达国家,居民消费主要通过信用支付,银行联网的信用记录被大量用来补充统计调查记账的不足。而中国居民消费支付中,现金支出占大头,银行信用结算还不普遍,居民消费统计主要依据统计调查记账资料,难免出现遗漏。
三、居民消费中灰色支出的数据难以搜集。在住户抽样调查中,由于居民不愿填报一些灰色支出,如就医、上学和求职方面支付的礼金、择校费、赞助费等,造成消费统计有所缺失。
四、按成本法计算的自有住房消费有一定低估。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较快,房屋租金也随之上涨。在这种情况下,自有住房消费按成本法计算可能会比按市场租金计算有一定程度的低估。
文章指出,居民住房服务包括租房和自有住房两种形式。租房服务消费是房屋承租者消费的由出租者提供的住房服务,按承租者支付的租金计算。自有住房服务消费指自有住房者消费了自己提供的住房服务。
由于中国房屋租赁市场还不发达,有关住房租金的资料不足,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一般难以获取合适的市场租金,因此,中国的自有住房服务消费按成本法计算,即自有住房服务消费等于当期发生的房屋维修支出、折旧费、物业管理费之和。2008年,中国自有住房服务消费占当年居民消费的7.4%。如果加上居民租房服务消费,居民住房服务消费占当年居民消费支出的7.9%。
彭志龙同时表示,虽然中国居民消费计算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但主要方面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计算结果基本反映了实际情况。
居民消费指常住居民在一定时期内最终用于生活消费的所有货物和服务支出。从消费主体上讲,它是常住居民在任何地方发生的消费支出,既包括在国内的支出,也包括在国外的支出,但不包括非常住居民在中国的消费支出,非常住居民在中国的消费支出被看作是出口;从消费用途上讲,它是为直接满足常住居民当期生活需要的消费支出,不包括居民购买的作为固定资产的住房。
从获得货物和服务的形式上讲,既包括居民通过市场购买的货物和服务支出,也包括从单位获得的实物报酬以及自产自用的货物和服务消费等。原则上,居民从市场购买的消费品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自产自用的消费品按市场上类似货物和服务的价格计算,但如果缺乏合适的市场价格,则按成本估算。
居民消费按用途分为食品、衣着、居住(包括自有住房服务)、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实物消费、银行中介服务、保险服务、其他等11类。这一分类与1993年SNA的居民消费分类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利用城乡住户抽样调查的人均消费支出和对应的城乡人口数进行推算。此外,银行中介服务、保险服务、自有住房服务、公费医疗消费支出等利用有关部门资料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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