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容20省市 商业银行争夺先机
程志云
16:41
20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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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程志云 22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正式公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根据《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扩容获得了商业银行的密切关注。中国银行人士表示,为抢占先机,试点扩容当日即率先在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四川、湖北、黑龙江、辽宁、广西、云南、内蒙古、海南、重庆、吉林、新疆等十余个境内扩大试点地区为客户办理当地首笔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已经覆盖所有试点地区,将为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有力支持。”该人士称。

记者了解到,自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业务有序进行,操作手续便利,受到了试点企业和银行的普遍欢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增长较快,企业和银行对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扩大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

而中行人士也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扩大,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0年6月21日,中国银行境内行已经为境内300多家客户办理包括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各类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上千笔,结算量达203.17亿元人民币,市场份额居同业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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