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昨发公告调高涨价信息散布处罚标准
胡家源
08:02
201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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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胡家源 昨日国家发改委在网站正式公布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于散布涨价信息造成市场价格异动的行为作出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营者的罚款最高达200万元,而此前对于类似行为的罚款最高为100万元;此外,还增加了对个人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最高罚款额为10万元。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农产品价格出现了异常波动。此后发改委价格检查司和各地的物价部门展开调查,发现少数经营者利用天气因素炒作农产品价格,并于日前对于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牟县冷藏保鲜协会等企业和组织开出罚单,最高处罚达100万元。

7月1日发改委有关人士就明确表示,目前我国现有的处罚规定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完全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是要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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