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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连发三文规范券商

  
作者:邓美玲
发布日期:2008-04-10

网络版专稿 记者 邓美玲 进入4月后,券商股在小波的反弹中表现出色。近日中国证监会接连发布3个文件,要求券商严格把控经营风险,特别是对自营业务做出了更高要求,业内人士表示这可能是在为推出融资融券铺路。

证监会近日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自营股票、权证、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内人士分析,与现行规定相比,新《管理办法》将自营股票修改为自营权益类证券,把除股票外的权证、股票型基金都纳入其中,同时将固定收益类证券区别开来,因而显得更加严格、规范。

在《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中要求: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可直接经营除证券营业部外的业务,但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得经营其他业务。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最近一年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设立分公司,有助于券商实施风险隔离和专业化、特色化经营,有助于券商向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证监会公开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中,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大幅提高。其中,自营业务按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规模的20%、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承销业务,按承担包销义务的股票、公司债、政府债承销金额的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比现行规定的10%、5%、2%均有大幅提高。这是在市场波动加大的环境下,监管当局借鉴国内以往经验教训,以及美国次债危机所引发的券商经营困境,就控制券商自营业务风险提出的新要求。有证券研究机构表示:从长期来看,新的办法有利于券商防范风险,稳健经营。然而从短期来看,风险资本准备计提标准的提高,将降低券商的经营利润,导致其业绩下降。对不同的券商影响不同。对风险控制较好的、自营业务规模较小的券商则短期负面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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