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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变、强制的“合约”?
五常先生合约理论的精要在于资源稀缺时竞争无可避免,为约束竞争,办法可以很多,可以是论资排辈的等级制度,也可以是市场价格,而后者不会导致租值的消散,即最有效率或最小的损失(P122,P128)。
镖局故事已经说明了五常先生之县政府土地出让及竞争的精要,就是第三年的情况,县政府可以低价出租土地(镖车上的位置,五常先生称赞如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而不需严格意义上的私有产权了),但最后吸引来的企业日后的增值税要能弥补土地降低价格的损失。于是,五常先生欣喜地见到奇特高效的“承包责任合约”诞生了!
应该说,五常先生对上述前者的认识和对后者的描述都是符合现实的,不过二者合在一起是否就经得住现实的考验呢?另外,是否有五常先生没观察到的现实关节之处呢?
五常先生将承包责任合约看作是“坐在”“等级界定权利的制度转到以资产界定权利的制度”(P130)两种合约之间的新合约,让笔者想起那个老词——“权力搅买卖”。这当然不是个“好词”,但不妨从经济解释的角度观察,是不是就有高效的现实的作用。
事实上,正是“权利”与“权力”二字道出了机关,如果是五常先生约定的作为没有消散租金、最具效率的承包责任制,那应该是双方都同意,自愿的行为,是“权利”(P128-129)。但现实中,镖局中老板和镖师是难得对等的,甚至现实中我们讨论的镖师们(县级)哪里有用脚投票,一走了之的机会呢?那么,既然不是基于市场价格原则上的合约(而是“坐在”两者之间的合约),按五常先生论证,则租值消散在所难免,也就是说效率没那么高了。
现实中县级政府与省、市或中央政府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
举例观之,1994年分税制时,作为握有“决定使用土地权力”的县级政府可有参与吗?事实上是有。都是时任副总理朱镕基一个个去找省长书记谈,没见过哪个县长书记参与。
如果说94年是中央和省级分税了,之后才是省以下分税,但一方面各省通常是将指标直接下达各市县,虽然也有分类(一般分三类:自给自足的、财政中等的和好的)分别对待,但在没有巩固的地方税源的情况下,事实上的分税制仅仅在一小部分县级运行着,大部分依然是按传统“弱势”承包谈判后的增长任务运行。
“弱势”承包谈判不仅是因为级别低,更是因为行政体制和谈判数量——如果一省只有4个市,则肯定比有40个市难谈成,前面情况下市级更容易合谋而提高自己的分配利益。现实中,县级就太多了,除个别经济实力非常强的之外,几乎无力对上谈判。[iv]
不仅是弱势、不对等下的“合约”,而且随着省级和市级政府“仿照”中央不断集中财力,而规范的转移支付又未形成,县级政府被动之下收支压力加剧了。更有甚者,本世纪初以来,在这轮经济周期中,很多市级加快了调整与其下各县的“谈判”次数,调整财政关系频率大大加快了。2006年,河北财政厅的调研报告总结了县乡财政体制的主要问题:
来自笔者的调研亦显示,在县级面临到的上级财政体制“随意性”大大增加后,县对乡镇的随意性也异常强化。笔者调研的县对乡镇的财政关系,在1985年是一定五年,1996年为一定三年,而2001年则开始执行“一乡一算、按月考核、经费挂钩”,几乎可以说,现在乡镇每月的收支计划都在由县政府动态考核之中。市对县亦然。
五常先生看到了县政府低价出让土地这个似乎是市场化的行为,但没注意到不仅事实上县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决定了这样的行为肯定不是市场化的,而且县政府与上级间的合约也如此易变、强制,这种类似于镖局第三年的情形是很难称作有效率的市场化“合约”的,肯定是会出现效率降低、租值消散的。
消散在何处
那么,效率低和租值消散又体现在哪里呢?现在,五常先生的镖局运行到了第四年。
第四年,老板对各镖师的协议每走一次镖签一次,不同的镖有给予不同的超额分成或惩罚,也给予不同的路费和干粮,但总体上路费和干粮比之前更少了。
甲乙丙三镖师中,甲最后选择了离开,或投奔别的镖局或自创事业,因为自己有能力有实力,但如此规则变化莫测,让人惊心动魄,人家期望的是固定年薪啦!乙自觉独木难支,于是自己暗地成了个隐形小镖局,新雇三位小镖师,将如此易变和严格的制度风险分散给他们,也仿效大镖局老板的制度为之。镖师丙勉力为之,但几次考核均不合格,面临“降级”风险,几乎要被开除了。
五常镖局仍旧运行。笔者不是说其中老板和镖师就没有别的选择,但对照现实中国,恐怕上述案例很是贴切。
《中国经济制度》一书可见五常先生确实有深入现实的功力,但就县政府竞争而言,恐怕与县级官员交流并不是很多,而且估计其中多为去香港招商引资的县级主要领导(见县官员夜访五常先生并要葡萄酒喝一事,P154)。
要知道,排除说假话的可能,县级官员形形色色,利益各有不同,思考当然也不一致了。估计至少访问五常的官员没跟他提起如何下压任务,以及一些乡镇是如何引税、买税完成任务的。这样为完成上级财政任务,甲乡镇用财政资金向乙乡镇“购买”税收的情况,无疑是种低效的租金消散了(由买税产生的基层政府负债有相当之数量)。[v]
另外的租金消散则是:目前县级全员招商引资的策略之下,很多地方本属公共服务的部门也被下达了招商引资任务,与业绩考核挂钩——90年代初的第一次招商引资潮也曾层层下达任务,但力度远不及此次,也没有制度化,更没有把任务加到政府公共服务部门身上。[vi]
我们看到了很多发达地区投入到教育等公共产品方面的支出比例最近几年反而下降了。这当然是消散。[vii]最新的一个案例是,2009年11月18日,河北张家口蔚县教育局局长葛祥在长期无力承担学校冬季取暖用煤的情况下激愤难耐,惨烈自杀。这个产煤大县竟无法承担本区域的公共教育的用煤,笔者在想,这样的发展模式与这位汉子的自杀之间究竟有怎样的深层关联?[viii]
其实,趋于不确定、不稳定的基层财政体制,让制度中的各方心里越来越没谱,结果越到基层反而暗自里更有了不作为的理由,这大大恶化了制度。
还有两处消散,其一,县政府低价从农民处拿地,不仅压低了农民的合法收益,而且是否能真的在外来税收产生回报后,通过公共产品反哺给农民呢?五常先生很是乐观(P151),但观察现实种种和制度建设,笔者很难乐观。
其二,五常先生发现了县级土地出售所得或招商引资投资额可以给本地领导带来分账奖金,他认为这“其实是佣金”,“由县干部分享”,有的地方佣金比例在1.5%至2%(P158)。
可以估计,那些和五常先生倾谈的县“干部”一定是县领导,而非“一般干部”,因为现实中,这个提成多是在负责该项目的县级主要领导和一些相关局委主要领导个人间分配。
这样的分配是类似于“房地产交易的佣金”吗?五常先生认为是的。但这其实混淆了公权和私权的基本界限,政府官员个人引资是凭借公权力而非私权,这样的收益必然要对所有辖区居民(或纳税人)负责,岂能领导个人占有?所以,如此佣金,根本上就是制度漏洞下的一种寻租,是不折不扣的“漏斗”,是负效率的消散,怎么也称不上高效——除了对个别县领导而言。
对于中国奇迹的解读,五常先生显然是先行者,也是非常认真的。但包括财政联邦制等理论在内,都存在明显的过于学理化,离开了丰富的现实。每个好概念都是立足本领域的管窥中国,但也许当下更需要的是基本事实的再挖掘和中观理论的展开,而不是一个概念包行天下的独门武艺。
如今,五年后,五常“镖局”一个镖师离职了,一个暗自转包活计,还有一个想他走他也不走。问题是,县级政府自己当然不能用脚投票了,如此“合约”之下,它们的选择只有后两种,而这两种都大大有损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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